李亚文与张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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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33号案件名称
李亚文与张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亚文;张永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3号原告李亚文,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张永臣,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李亚文诉被告张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亚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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