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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文与张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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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33号
  • 案件名称

    李亚文与张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亚文;张永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3号原告李亚文,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张永臣,男,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李亚文诉被告张永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亚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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