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久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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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9号案件名称
大连久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久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久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959940983B。法定代表人:秦玉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皮口街道海北路西段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20016578137。法定代表人:王全清,系该办事处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4民初7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山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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