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庆与北京鸿福永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7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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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7047号案件名称
郑大庆与北京鸿福永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大庆;北京鸿福永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7047号原告:郑大庆,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被告:北京鸿福永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68号1号楼13层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327296712K法定代表人:赵云。原告郑大庆与被告北京鸿福永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9月15日,郑大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大庆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艺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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