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敏、孙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4执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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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07号案件名称
王艳敏、孙霞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艳敏、孙霞、孙敏、孙华、娄殿波、郝秀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4执407号王艳敏、孙霞、孙敏、孙华、娄殿波、郝秀雅:申请执行人王艳敏与被执行人孙霞、孙敏、孙华、娄殿波、郝秀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五名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单位协助将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号:辽丹房权证振安区字第××号,原房屋所有权人:孙福仁)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艳敏名下。执行费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王艳敏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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