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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焕亮、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0703执103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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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豫0703执103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吴焕亮、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吴焕亮;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703执10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焕亮,男,汉族,1967年9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菜市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4660810C法定代表人:黄志明吴焕亮依据本院(2020)豫070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0703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晋书彬审判员  张红昕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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