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于家镇中信加油站与吉林省仁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樊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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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562号案件名称
榆树市于家镇中信加油站与吉林省仁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樊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榆树市于家镇中信加油站;吉林省仁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樊伟;王福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562号原告:榆树市于家镇中信加油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小学西200米) 负责人:陈继有,男,1954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男,1972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榆树市,系本单位职工。 被告:吉林省仁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华友,华城国际三期第9幢12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晓宇,公司经理。 被告:樊伟,男,1982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王福贵,男,70岁,汉族,现住吉林省舒兰市。 原告榆树市于家镇中信加油站与被告吉林省仁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樊伟、王福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榆树市于家镇中信加油站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加油款48595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三被告于2019年1月份共同(以合伙形式)在四川瑞通公司承包的榆松高速一标段施工。三被告于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1月12日间在原告处共加油48595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末前全部付清。后一直未给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告王福贵身份信息不详,无法确定其准确身份,属被告不明确。同时由于各被告的地址不详,经与原告多次沟通让其查找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亦明确表示无法找到,后经本院多次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榆树市于家镇中信加油站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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