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永霞、申谕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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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381号案件名称
桑永霞、申谕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桑永霞;申谕明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381号原告:桑永霞,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申谕明,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桑永霞诉被告申谕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桑永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桑永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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