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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永霞、申谕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81民初7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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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民初7381号
  • 案件名称

    桑永霞、申谕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林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桑永霞;申谕明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81民初7381号原告:桑永霞,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申谕明,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桑永霞诉被告申谕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桑永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桑永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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