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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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772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王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住所地宽甸镇左子元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传日,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琰,系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伟,男,1990年02月14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借款本金57136.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律师费31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伟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王伟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保险等,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王伟的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62×××10的账户内有余额4080.78元已予扣划交发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伟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62×××10号账户予以冻结,并对王伟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银行账户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王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麟*执行员 王石峰执行员 夏天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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