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程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523财保1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财保134号案件名称
刘斌、程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斌;程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财保134号申请人:刘斌,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程建,男,汉族,196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刘斌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建所有的在安徽省舒城县管委会的土地、房屋(原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舒城桩基础分公司)拆迁补偿款8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建所有的在安徽省舒城县管委会的土地、房屋(原安徽新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舒城桩基础分公司)拆迁补偿款8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的时间为准)。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戚应豪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