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一鸣、蒋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4民初26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04民初2623号案件名称
郭一鸣、蒋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郭一鸣;蒋萍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4民初2623号原告:郭一鸣,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平定县人,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蒋萍,女,199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郭一鸣与被告蒋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郭一鸣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一鸣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一鸣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郭一鸣负担。审判员 李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海贵、新乡市繁盛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03财保49号 下一篇 陈学平与翟洪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6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