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改芹、刘向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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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428号案件名称
赵改芹、刘向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改芹;刘向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赵改芹,女,汉族,1961年5月6日出生,住卫辉市。被执行人:刘向旭,男,汉,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卫辉市。赵改芹申请执行刘向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8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向旭于判决书生效后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刘向旭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改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査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多次査询被执行人刘向旭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2.2021年3月30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G×××××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2021年3月23日査询被执行人刘向旭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等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25日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所属村委会协助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四、2021年4月6日对被执行人刘向旭采取限制高消费以及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措施。2021年8月30日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短信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況、财产调査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査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向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改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裴云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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