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娜、冯凯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财保249号案件名称
王继娜、冯凯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继娜;冯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财保249号申请人:王继娜,女,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禧福荷塘D区。被申请人:冯凯,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申请人王继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肖玉凤以自有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继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肖玉凤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住房(冀2018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328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查封被申请人冯凯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住房(房产证号:20××23)。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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