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君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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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754号案件名称
胡美君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美君;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754号原告:胡美君,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力,上海理本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胡美君与被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胡美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美君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陆晨曦法官助理 钱雯晴书 记 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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