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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敏与孙清武、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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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113号
  • 案件名称

    杜敏与孙清武、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杜敏;孙清武;赵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113号原告:杜敏,女,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极品生通榆县。        被告:孙清武,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赵军,女,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杜敏诉孙清武、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杜敏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敏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敏负担。        审判员    冯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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