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敏与孙清武、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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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113号案件名称
杜敏与孙清武、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杜敏;孙清武;赵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113号原告:杜敏,女,196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极品生通榆县。 被告:孙清武,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赵军,女,1972年6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杜敏诉孙清武、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杜敏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杜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杜敏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杜敏负担。 审判员 冯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陶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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