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勇、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3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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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3执952号案件名称
李志勇、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志勇;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3执95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执行人: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东大街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680785605G。法定代表人:张小孬,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志勇与被执行人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志勇执行款2621元及迟延履行金,因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志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陟县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5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无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名无车辆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信息三、本院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索小生审判员 宋彩霞审判员 郭满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文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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