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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武金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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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2021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武金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武金磊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021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NBXD0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青年南路39号。负责人:王明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金磊,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武金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武金磊的银行存款894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武金磊的银行存款894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旻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陆艺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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