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炳略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30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3044号案件名称
薛炳略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薛炳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3044号被执行人:薛炳略,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泉山区。被执行人薛炳略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受贿罪)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刑初57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调查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薛炳略银行存款544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4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杰二O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芳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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