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邹亮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8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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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83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邹亮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邹亮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83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负责人文爱华被申请人邹亮辉,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8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邹亮辉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3141元(未计算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湘审判员 周 娜审判员 钟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美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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