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莫始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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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698号案件名称
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莫始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莫始芝;钟萍;钟河;吴玉燕;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解放路170-1号。法定代表人:宁涛,董事长。被执行人:莫始芝,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被执行人:钟萍,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钟河,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吴玉燕,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城西安居小区江湾路43号。法定代表人:吴玉燕,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始芝、钟萍、钟河、吴玉燕、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923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始芝、钟萍、钟河、吴玉燕、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裕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莫始芝、钟萍、钟河、吴玉燕、玉林市绿野农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罚息154358.92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止),2020年5月27日后的利息、罚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6172元;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110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2021)桂0923执1325号案件依法处置被执行人钟萍名下的坐落在南宁市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1号楼118号房产一宗[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068130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本案判决书判决的对被执行人钟萍名下的坐落在南宁市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1号楼118号房产一宗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房产已在本院(2021)桂0923执1325号案件评估、拍卖之中(该案对房产的处置亦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不重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业胜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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