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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德普、吴德普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03财保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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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03财保258号
  • 案件名称

    吴德普、吴德普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德普;吴德普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3财保258号申请人:吴**普,男,194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26649631。法定代表人:赵卫忠。申请人吴**普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30013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5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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