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仁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81民初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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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民初1431号案件名称
邱仁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邱仁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资兴市黄草镇太玉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81民初1431号原告:邱仁社,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南路191号东建花园3#栋。负责人:陈玺先,该公司经理。第三人:资兴市黄草镇太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吴守军。原告邱仁社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及第三人资兴市黄草镇太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邱仁社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邱仁社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公司及第三人资兴市黄草镇太玉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仁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邱仁社负担。审 判 员 王飞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明菲书 记 员 任彩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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