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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付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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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52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付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付永;高慧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18586967H,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段23号。负责人:李传华,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则、赵娜,均系北京融商(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付永,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慧,女,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址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被执行人付永、高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辽0211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0496元及利息等相关款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房产暂不宜处置,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211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拓审 判 员  胡岩松代理审判员  阮立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祎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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