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运彪、王顺连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527执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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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34号案件名称
龙运彪、王顺连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龙运彪;王顺连;龙开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527执534号龙运彪、龙开海:苏金玉、王顺连:龙运彪、龙开海申请执行苏金玉、王顺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宁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金玉、王顺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龙运彪、龙开海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苏金玉的银行存款1561元,划拨了被执行人王顺连的银行存款5840元及微信资金695.26元,被执行人王顺连主动缴纳2694元,以上共计10790.26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该案执行款1074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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