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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沈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7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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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5民初7067号
  •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沈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沈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曹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5民初7067号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沈某某,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住。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8月7日出生,住。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某某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9.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紫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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