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睿、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5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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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5234号案件名称
张睿、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睿;阎天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234号原告:张睿,女,199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健,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阎天山,男,1971年4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睿与被告阎天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睿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睿负担。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世华书 记 员 宁婉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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