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国彪与周愉森,陈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97号
  • 案件名称

    周国彪与周愉森,陈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国彪;周愉森;陈中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597号 原告:周国彪,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愉森,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中媛,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周国彪与被告周愉森、陈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周国彪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周国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周国彪负担。  审  判  员   张存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谭成易书  记  员   李暮霞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