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彪与周愉森,陈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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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597号案件名称
周国彪与周愉森,陈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国彪;周愉森;陈中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1民初5597号 原告:周国彪,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重庆晶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愉森,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陈中媛,女,1995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周国彪与被告周愉森、陈中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周国彪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周国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周国彪负担。 审 判 员 张存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谭成易书 记 员 李暮霞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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