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江川、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恢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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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4执恢31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江川、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若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顾江川;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4执恢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江川,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江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名下财产。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顾江川与被执行人若羌县泰瑞信汽车修理厂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顾江川向我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4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吐尼亚孜马木提审判员 赵江丽审判员 塔吉古丽阿布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峻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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