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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7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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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7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翔、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翔;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7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翔,男,汉族,1988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号农贸大厦9楼910/913。        法定代表人:林茂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翔与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字[2019]新05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翔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作出(2020)新01执监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天劳人仲字[2019]新052号仲裁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95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9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保险、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存款、对外投资、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前往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同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贵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行为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翔,其表示无异议且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银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悦审判员    张某磊审判员    彭德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思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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