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与刘竟首次执行裁定书(2016)鲁0202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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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6)鲁0202执923号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与刘竟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刘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5号甲。负责人刘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竟,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6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竟名下房产一处,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竟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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