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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与刘竟首次执行裁定书(2016)鲁0202执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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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6)鲁0202执923号
  •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与刘竟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刘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92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花园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5号甲。负责人刘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竟,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6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6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竟名下房产一处,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竟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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