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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涛、艾麦尔·吐尔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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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7民初1736号
  • 案件名称

    高文涛、艾麦尔·吐尔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文涛;艾麦尔·吐尔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127民初1736号原告:高文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艾麦尔·吐尔洪,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务工,住址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高文涛诉被告艾麦尔·吐尔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高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和利息56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日,被告在我店里购买一辆格格林电动车,总价8000元,期间被告已付3000元,剩余款5000元和利息共56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文涛无法提供被告艾麦尔·吐尔洪的确切地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被告。        本案属原告高文涛起诉的被告不明确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文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力木>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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