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素琴、母建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7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708号案件名称
樊素琴、母建国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樊素琴;母建国;武永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樊素琴被执行人:母建国被执行人:武永霞关于申请执行人樊素琴与被执行人母建国、武永霞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母建国、武永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樊素琴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母建国、武永霞给付标的款41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2020)冀0826民初15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琦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亚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84执4637号 下一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03执54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