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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姣英、高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0704执13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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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704执132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柯姣英、高燕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鄂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柯姣英;高燕娟;张定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0704执1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柯姣英,女,汉族,1968年8月30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高燕娟,女,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被执行人张定安,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申请人执行人柯姣英与被执行人高燕娟、张定安(2020)鄂0704民初24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高燕娟、张定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姣英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柯姣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2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亚敏审 判 员 邹志勇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万佳琪书 记 员 袁 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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