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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罗某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黔0330刑初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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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刑初217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罗某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
  • 案件缘由

    侵占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30刑初217号自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人罗某,男,生于1976年8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罗某涉嫌侵占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与自诉人王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与自诉人王某某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将涉案款项履行完毕,化解了社会矛盾,自诉人撤回控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安全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人民陪审员  袁昌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旭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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