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罗某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2021)黔0330刑初2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刑初217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罗某刑事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案件缘由
侵占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30刑初217号自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人罗某,男,生于1976年8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罗某涉嫌侵占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与自诉人王某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罗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与自诉人王某某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将涉案款项履行完毕,化解了社会矛盾,自诉人撤回控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安全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人民陪审员 袁昌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田旭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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