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梁艳萍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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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349号案件名称
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梁艳萍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梁艳萍;王家辉;金鑫艺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13-东城怡景金伟御都A48#楼-2#门市。法定代表人:梁艳萍,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艳萍,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辉,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任,系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鑫艺,女,199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系辽宁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梁艳萍、王家辉因与被上诉人金鑫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系经过河北国运铁路电气化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在营口地区成立招生就业办事机构,且被上诉人金鑫艺在签订《人才就业咨询服务合同》之前与河北国运铁路电气化技术有限公司已经签订了《委托就业安置协议》,上诉人收到被上诉人金鑫艺缴纳的14.5万元服务费后将其中的14万转给了河北国运铁路电气化技术有限公司,可见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河北国运铁路电气化技术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审应当追加河北国运铁路电气化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并依法查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查清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4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营口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赵洪骥审 判 员 黄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那晓梅书 记 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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