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李连超、季培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苏03民终8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8151号案件名称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李连超、季培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李连超;季培培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8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银杏大道与瑞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周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连超,男,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培培,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连超、季培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上诉人新苏商业(邳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佩建审 判 员 秦国渠审 判 员 汤孙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方 耀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怡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608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孙纪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