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江、姚广和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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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943号案件名称
孙红江、姚广和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红江;姚广和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943号原告:孙红江,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姚广和,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孙红江诉被告姚广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红江撤回对被告姚广和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红江承担。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斯琪书 记 员 刘华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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