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艳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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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208号案件名称
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艳秋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张艳秋;郭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208号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7167159B。负责人:谷云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琦,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艳秋、郭宏。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张艳秋、郭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康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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