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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磊、胡维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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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3325号
  • 案件名称

    谭磊、胡维礼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谭磊;胡维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谭磊,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胡维礼,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谭磊与被执行人胡维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33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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