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银立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03民初54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03民初543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银立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银立根
  • 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03民初5439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54423L。负责人:肖庆,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该医院柳州医疗区助理员。被告:银立根,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仫佬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之一。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与被告银立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负担。审判员  伍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