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张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26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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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261号之四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张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44294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张伟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2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解放街1号。负责人:李岩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伟超,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张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辽0202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伟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伟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伟超在广发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2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闫 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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