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琪、刘巧玲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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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85号案件名称
李琪、刘巧玲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琪;刘巧玲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85号申请执行人:李琪,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巧玲,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六盘水市。申请执行人李琪与被执行人刘巧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黔钟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巧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4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2)黔钟执字第234号、(2021)黔0201执恢68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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