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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汪一鹏、胡梦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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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0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汪一鹏、胡梦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汪一鹏;胡梦蝶;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0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67508N。负责人:吉长龙,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一鹏,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胡梦蝶,女,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告: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Q5RY500。法定代表人:骈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告汪一鹏、胡梦蝶、太仓晟宇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陆 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牧男书 记 员  顾淑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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