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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玉增宝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02执20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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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702执200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玉增宝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玉增宝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02执20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文峰南路新澳花园7栋A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PUM7B73(1-1)。法定代表人:王泳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玉增宝,男,汉族,1989年10月01日生,住广西来宾市忻城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增宝追偿权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7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债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钦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702执2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守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刘永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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