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铁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4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465号案件名称
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铁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张铁树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465号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商贸街漫水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387020682。法定代表人:靳文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镓,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树,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蔡文杰,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铁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铁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少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