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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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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388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来科技园二期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001735358。法定代表人:谢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韩村镇廊霸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3592484001D。法定代表人:战剑涛,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2020)冀1023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销售款21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3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二、2021年3月19日起,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有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予以轮候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三、2021年3月25日,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不动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予以轮候查封。四、2021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8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执行标的212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880元、执行费236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17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廊坊晟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贾宝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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