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绿康牧业服务中心、王宜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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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073号案件名称
桓仁绿康牧业服务中心、王宜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桓仁绿康牧业服务中心;王宜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桓仁绿康牧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永红街02组5幢0单元5号。被执行人王宜森,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桓仁绿康牧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宜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桓仁绿康牧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宜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宜森欠申请执行人桓仁绿康牧业服务中心借款7488元,余款于2022年1月15日前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22执10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福忱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何 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海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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