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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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766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76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90097291H,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冯志军。委托代理人:卢丽萍,女,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陈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小芬书 记 员 何 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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