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威、葛琳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申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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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申308号案件名称
张威、葛琳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威;葛琳琳;田雨;林琳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申30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威,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葛琳琳,女,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雨,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琳,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和平区丰和华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丰和华服务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同泽南街**(C-B轴1-6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2MAOYNN1G3D。经营者:李涛,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琳,女,199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该单位员工。再审申请人张威、葛琳琳因与被申请人田雨、林琳、沈阳市和平区丰和华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2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威、葛琳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卉审判员 栾晶晶审判员 张红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雨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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