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2执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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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执676号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故张某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甘0522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一、由李某于2021年6月1日前偿还张某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其中140000元借款的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0年6月15日计算至该借款实际付清之日,100000元借款的利息以100000为基数按月息1%自2020年4月19日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二、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后收取2450元,由李某负担。本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限期履行上述法定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李某未自动履行。在责令李某自动履行的同时,本院多次采取网络查控和其他方式进行了全方位查控,对李某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车辆、房产等均进行了查控,并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现查明李某为秦安县农业局干部,本院对其统发工资进行了冻结。待冻结一段时期后按照比例对所有执行案件按照比例进行分配。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张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现该执行案件已届满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对申请人张某进行了约谈,将本院对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的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并对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等情况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申请人张某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继续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张某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李某在有财产时应当继续向张某履行法定给付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怀信审 判 员 黄海祥审 判 员 任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 伟书 记 员 杨馥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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