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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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773号案件名称
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建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773号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杜光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红凡,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建亮,男,汉族,199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与被告已协商一致,暂不需要法院处理,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大连耐特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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